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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告!

发表时间:2023-08-29 08:26:11 来源:七里河融媒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通告

广大人民群众、经营者、消费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受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影响,近日我国沿海地区部分省市出现食盐抢购现象。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食盐相关市场经营行为和价格行为通告如下:

一、主动履行责任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二、自觉规范经营

食盐生产经营者特别是食盐定点企业,要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和价格行为,组织货源充实库存,高效配送稳定价格,配合政府做好食盐等产品的保供稳价工作。食盐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等规定,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禁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严禁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等。食盐经营者及相关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通告要求,积极自查整改,规范经营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情况,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强化舆情分析预警,及时掌握食盐等产品价格异常波动信息和违法行为线索。要加强价格监管执法,严查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要加大食盐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及时处置食盐等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切实维护食盐相关商品市场平稳有序。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不信谣、不传谣,不盲目抢购、不盲目囤积。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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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盐、水产品供销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的通告

近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盐、水产品供销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的通告》称,兰州市市场销售的食盐品种以湖盐和井矿盐为主,食盐供给充足,价格平稳,能够满足广大市民消费需求,请广大市民不必担忧,理性消费,不信谣、不传谣。

依据《通告》,各食盐、水产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借机大幅提高食盐的销售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进口食品相关规定,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使用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加工食品、制作餐食或进行销售(含网络销售),加强市场销售进口水产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各食盐、水产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下一步,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食盐、水产品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食盐、水产品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兰州日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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